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22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2條

行政院主計處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 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台 北市與高雄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 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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