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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8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 ,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行政院主計處應即退 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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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