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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條

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預 算,以下簡稱各基金預算,如僅涉營業部分,稱國營事業預算,僅涉非營 業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之編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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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