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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5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凡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資金之轉投資,其 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於擬編業務計畫時,應附具全部計畫金額及各年 度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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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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