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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7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7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編列 標準不符,或所屬各基金轉投資於同一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一 致者,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正,除有具體原因 者外,盈餘 (賸餘) 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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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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