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7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7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編列 標準不符,或所屬各基金轉投資於同一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一 致者,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正,除有具體原因 者外,盈餘 (賸餘) 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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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