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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6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6條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切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 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如確屬重大特殊工程須報行政院調整標準者 ,得於預算編列時,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彙計表中具體敘明,主管機關並 應詳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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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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