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3條

八十八年度各基金預算重點如下: 一、應配合國家施政方針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等政策,加強研究發展,改 進業務,並本自給自足之原則,力求有盈無虧,提高經營績效。國營 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應凍結員工調薪,且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 應檢討結束經營。 二、應依據民營化時間表,加速進行民營化工作,妥適編列有關之預算, 增加國庫收入。 三、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業務萎縮及功能不彰之基金或部門應予以裁 撤或簡併,以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四、應參照過去實績,衡量未來業務需要,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 (作業) 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 本與費用,核實盈餘 (賸餘) 之估計。各國營事業並應儘量增加盈餘 繳庫數。至所請由庫增資 (增撥基金) 及彌補虧損 (短絀) 等,除屬 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五、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與社會 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 七、各國營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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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