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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9條

省市政府應依「行政院檢討各級地方政府重要收支辦法) (附件十七) 規 定,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其有重要收支事項,並應擬具書面提案提請 核議。 前項重要收支事項有請求中央補助者,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 理原則」 (附件十八)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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