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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8條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 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及事業機關) 編列全盤收支估計概數 ( 書表格式如附件十六) ,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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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