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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0條

省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購置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比照第十一 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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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