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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2條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重要收支事項核定情形,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函 知各該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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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