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 第31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投 資及科技計畫,應依照
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各就所管(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
第29條
省市政府應依「行政院檢討各級地方政府重要收支辦法)(附件十七)規定,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其…
第30條
省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購置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比照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32條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重要收支事項核定情形,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
← 第30條
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