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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5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獲得減刑裁判確定後再犯罪者,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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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