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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懲治盜匪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條
第一項、
第五條
第一項及
第六條
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三、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
第五條
至
第八條
、
第十四條
及
第十五條
之罪。 四、藥物藥商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
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五、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六、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
第十八條
規定所發命令之罪。 七、銀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之罪。 八、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三條
之罪。 九、陸海空軍刑法
第八十四條
之罪。 十、曾犯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
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項前段之罪而再犯同一罪名者。 十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三項、
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六條
故意炸燬
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物、
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
第二百二十三條
、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一項、
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一項、
第二百九十八條
第二項、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第三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
第三百四十八條
之罪。 十二、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之罪二次以上,或一次犯同條項之罪而被害人二人以上,或被害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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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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