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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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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4條
左列各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減刑: 一、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
至
第八條
及
第十三條
至
第十六條
之罪。 二、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
第九條
之罪。 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一條
第三項至第五項及
第二條
之罪。 四、懲治盜匪條例
第四條
第二項及
第五條
第二項之罪。 五、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之罪。 六、懲治走私條例
第八條
及
第十條
之罪。 犯前項以外之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乙類規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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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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