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6條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