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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條之罪。     三、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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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