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9條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9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巳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