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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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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