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與經濟 ›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規範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之組織、職權及任務,以促進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活動,維護國家利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9-01・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宜,設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以 下簡稱代表團) ,特參照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規 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代表團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有關經貿業務,並受經濟部之指揮監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代表團置常任代表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代表團置副常任代表、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及主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前二條代表團人員,得依世界貿易組織之要求,使用適當之對外職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徵求外交部同意,派遣人員在代表團內 辦理主管業務,並由外交部依第四條所定職稱,給予適當名義對外。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代表團得視實際需要,就地遴用本國或外國籍人員為雇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金融與經濟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