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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第2條

代表團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有關經貿業務,並受經濟部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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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