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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第6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徵求外交部同意,派遣人員在代表團內 辦理主管業務,並由外交部依第四條所定職稱,給予適當名義對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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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