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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第4條

代表團置副常任代表、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及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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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