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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第5條

前二條代表團人員,得依世界貿易組織之要求,使用適當之對外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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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代表團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有關經貿業務,並受經濟部之指揮監督。第3條代表團置常任代表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4條代表團置副常任代表、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及主事。第6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徵求外交部同意,派遣人員在代表團內辦理主管業務,並由外交部依第…第7條代表團得視實際需要,就地遴用本國或外國籍人員為雇員。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9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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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