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 第4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4條

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七、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