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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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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4條
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七、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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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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