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4條

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創立基金運用之孳息。 二、政府之捐助。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