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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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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