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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撫卹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亡者,除給與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不另給卹。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扺充。但另由公司負擔全數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概予抵充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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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