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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2條

新設機關(構)或配合組織調整、改制之各機關(構),其主計機構員額依本標準之規定計算,如有增減,再本於精簡原則,逐年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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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