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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9條

第 三 章 主計員額之設置
主計員額包括會計職系、統計職系人員與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選用之一般行政、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其員額設置標準,視其機關(構)業務性質及工作範圍,依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之類別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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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員額之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10條政府機關(構)主計員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一、會計、統計機構合併者,依下列因素配置…第11條公立學校主計員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一、大專校院: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如附表六);…第12條新設機關(構)或配合組織調整、改制之各機關(構),其主計機構員額依本標準之規定計算,如有增減…第13條公營事業機構依其事業屬性、規模、商業模式、所轄事業之多寡及主計事務繁簡等,由各公營事業機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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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