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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1條

第 三 章 主計員額之設置
公立學校主計員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 一、大專校院: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如附表六);其積分總和,依附表七設定各大專校院主計員額與所在學校教職員總額之比率: (一)年度預算金額。 (二)建教合作及科技部、教育部補助專案研究計畫筆數。 (三)統計報表數。 (四)統計調查樣本單位數。 (五)學生人數。 (六)系所數。 (七)所在校院教職員總數。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佐理人員一人;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四十班至七十九班,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二十五班至七十九班,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八十班以上或設有分部、分校、進修部者得再各增置佐理人員一人。特殊教育學校及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中學部、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者,比照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三、國民中、小學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國民中學三十六班至六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七十班以上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小學六十班至九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一百班以上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未滿二十五人者,得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指派人員兼任,或合併設置主計機構。 四、國民中、小學之班級數累計增減未超出上次調整主計員額時之班級數三班者,得暫不調整主計員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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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