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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3條

公營事業機構依其事業屬性、規模、商業模式、所轄事業之多寡及主計事務繁簡等,由各公營事業機構檢討設置主計機構、員額及其內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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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