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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指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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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