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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7條

未成年人之財產,應以支付未成年人生活、醫療、教育及其他為未成年人 利益之必要費用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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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