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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6條

監護人應於收到法院就未成年人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另行指定或改定管理方 法之裁定後三十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及財產管理方法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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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