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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 第5條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5條
法院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或依同 條第四項規定另行指定或改定財產管理方法,而聲請人非主管機關者,並 應將其裁定送達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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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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