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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25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救濟性住宅時,應公告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救濟性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戶數及每戶面積。 三、申請人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四、申請書表提供方式及地點。 五、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受理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並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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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