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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救濟性住宅
救濟性住宅安置對象之受災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列冊低收入戶且全家無工作人口。 二、列冊低收入戶之六十五歲以上無工作能力之獨居老人。 三、列冊低收入戶無工作能力之單親戶、身心障礙者。 受災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安置救濟性住宅: 一、原有建築物經依據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輔導之都市 更新、震損集合住宅修復補強、拆除及重建、個別住宅重建、農村聚 落重建或原住民聚落重建等各方案辦理或完成住宅重建者。 二、已參加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者。 三、已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家園融資貸款者。 四、已獲配國民住宅者。 五、本人或配偶有其他自有住宅者。 臨時住宅之現住戶於臨時住宅拆除時,符合第一項資格者,得申請安置於 救濟性住宅。但已完成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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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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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