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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28條

住宅借住人死亡者,得由其死亡時戶內符合借住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換 約借住。 前項換約借住應自原借住人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提出申請,並以原借住期限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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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