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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9條

出租住宅屬第四條第一款情形者,其住宅及基地之出售價格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參照取得成本及鄰近房地價格定之;屬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 情形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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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