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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9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六條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申請: 一、房租、水、電及通訊費用之單據。 二、章程。 三、業務計畫書。 四、災區災民身分證明資料之社員名冊。 五、創立之會議紀錄暨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六、補助款使用計畫書。 七、合作社登記證影本。 八、合作社營業登記證影本。 九、理事會議紀錄。 勞動合作社申請基本機具設備費用,除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外 ,應加附承攬工程契約書及購置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 勞動合作社經營六個月後,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除檢附前項之文件外, 應加附出工紀錄及工資印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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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