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 第8條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8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其使用年限,應依 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前項設備應依年限列帳。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