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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設立經費及基本機具設備費用之補助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下列各款經費之補助 : 一、房租費用。 二、水、電及通訊費用。 三、基本機具設備費用。 前項第一款費用之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其為總社者,前六個月,每月最 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其為 分社者: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為總社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費用之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其為總社者,前六個月,每月 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其 為分社者,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額額度為總社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 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 第一項第三款費用之補助,每社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新設立之勞動 合作社購置基本機具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十萬元。經營六個月後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審酌該社實際經營狀況及需 要,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十萬元。 申請第一項費用之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以本辦法發布施行後設立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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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經費及基本機具設備費用之補助」的其他條文

第7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應於機具明顯處標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第8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其使用年限,應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第9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六條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一、房租、…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補助金額後,應依規定撥款,並將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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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