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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20條

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應配合其風貌及居民意願,並 得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其重建作業規定,得分別由內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配合前項重建需要,須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時,其面積 在五公頃以下者,應由申請人擬具相關文件,向該管縣 (市) 政府申請, 經審查同意後據以核發許可,並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異動登記,不 受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十 二條規定之限制。 縣 (市) 政府為審查前項申請變更案件,得成立災區重建非都市土地變更 審議小組審查之;必要時,並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審議 。 前二項之申請程序、審議作業規範、審議小組之組成,由內政部會商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及災區縣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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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