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第16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16條

因震災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 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 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得一併召集聯席審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