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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10條

災區建築物經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辦消滅登記者,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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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