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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34條

以土地重劃方式辦理災區社區更新者,重劃區內原公有非公用土地得指配 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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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