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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37條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居民死亡者,於震災發生時起四年內,其建築基地 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 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該基地所有權人得準用前條規定 申請用地交換。但以基地原有建築物已拆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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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