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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第62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62條
第 四 章 行政程序之執行與簡化 › 第 二 節 水土保持與環境影響評估簡化程序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 建,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維持交通順暢,得逕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道便橋、便道,或改建 、修復、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不受水利法
第七十二條
、
第七十二條之一
規定之限制。但改建或修復者,仍應於 施工前將其設計圖說送水利主管機關備查。 二、重建、興建需使用林業用地,應依森林法
第六條
、
第九條
至
第十一條
、
第十五條
及
第二十五條
之規定辦理者,得簡化行政程序,相關程序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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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災後重建計畫,所需經費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在各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
第74-1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與震災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水土保持與環境影響評估簡化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61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採…
第63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或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依…
第64條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震災損害致影響正常運作,其排放污染不符排放標準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提出改善…
← 第61條
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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