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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71條

第 六 章 附則
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 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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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2條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前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第73條前條第一項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應由災民先行繳納者,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前項墊支之鑑定費…第73-1條毀損之住宅有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未依照建築法令規定施工情事者,各級政府應協助受災戶進行民事或刑事…第74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得…第74-1條本條例施行期間,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與震災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第7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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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